为规范我市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强化专家评审责任,提高服务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业告知登记要求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的机构(含外地来我市的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等规定,并依法依规向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当面进行从业告知登记。
(一)告知内容
主要包括《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要求填写的项目基本情况、技术服务期限、计划现场勘验(检测检验)时间(勘验时间段不得超过2天)、项目组成员、专业及工作任务或现场检测检验人员情况等。
(二)告知时限
根据《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规定,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实施地资质许可机关履行从业告知,接受资质许可机关及其下级部门的监督抽查。如无法在告知时间段内赴现场开展勘验的,要提前一天告知池州市应急管理局,并呈送新的告知书。
(三)告知方式
请各机构将从业告知材料报送至市应急管理局(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清风西路121号,联系电话:0566-2819187)。
二、专家服务规范要求
参与安全评价、检测检验项目评审的专家,应恪守客观、公正、严谨的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备案情况
专家在项目评审时,应严格审查机构是否已向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完成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对未备案或备案信息不符的,应在评审意见中明确指出,并暂停后续评审程序。
(二)坚持专业准则
严格按照资质认定规则和标准开展评审,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并签字确认。
(三)遵守行为规范
严禁与受审机构、企业存在利益关联;不得泄露评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技术信息;不得收受财物或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宴请、安排。
三、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一)机构监管
市应急管理局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报告质量抽查、信用分级管理等方式,加强对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出具虚假报告、挂靠资质、漏查重大隐患等行为的机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实施失信惩戒或市场禁入。
(二)专家责任
对在评审中未履行审查职责(如未核查备案号、对明显问题未指出)、违反评审纪律或出具不实评审意见的专家,一经查实,将视情节给予约谈、警告、暂停评审任务等处理;对因严重失职导致评审结论错误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直接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中除名,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特此通告。
邮箱:cjzhzx1@163.com
附件:
1.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从业告知书
2.安全服务承诺书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