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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

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3-31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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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安委办,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池州分局,各保险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功能作用助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的通知》《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法律和文件要求,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制度体系,规范事故预防服务行为,强化安责险的事前预防功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统筹推进安责险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责险工作作为统筹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水平、推动企业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有效抓手,不断完善安责险常态化工作机制。应急管理、住建、交通、工信、农业等部门要牵头推进相关行业领域安责险的具体实施工作,依法督促指导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保尽保”。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积极投保安责险。

二、依法规范安责险运行秩序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法规政策规定,依法规范安责险市场秩序,支持有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投保、有关保险机构依法承保并扎实开展事故预防服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指定生产经营单位投保特定保险机构,坚决杜绝安责险市场低价竞争或市场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确保安责险规范有序运行。

三、切实提升事故预防服务质量

承保安责险的保险机构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规定,从保险费中提取不低于保费总额的10%作为事故预防费用。事故预防费用主要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和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救援演练、安全生产科技推广应用等方面不得挪用、挤占;必要时可部分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大型宣传、行业联防和特殊预防。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主动配合,并依据保险机构提出的意见,积极规范整改,切实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四、强化投保及预防服务监督检查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安责险投保及安责险事故预防服务的监督检查。对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未依法投保安责险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承保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事故预防服务的,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约谈、责令整改的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交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移交的线索进行核实后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移交线索的部门及应急管理部门。保险机构应于每年6月底前和年底前分别将半年度和年度安责险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方式:2812068,邮箱:czyjjzfk@163.com)。

 

 

池州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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