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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春节前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来源: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1-24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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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应急管理局,市管矿山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5〕4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及复产复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应急函〔2024〕24号)要求,切实加强停产停建和复产复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规范停产停建及复产复工有关程序,坚决防范遏制各类事故发生,现就做好春节前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停产程序,强化制度执行

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认真落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2025〕4号)、《安徽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及复产复工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皖应急函〔2024〕24号)等文件要求,严格非煤矿山停产停建工作程序和安全管理工作,在停工停产前制定针对性工作方案,明确停工停产时间、范围、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并认真组织落实。

二、严格复工复产程序和标准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对节后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安排,对自行连续停工停产时间不足1个月的矿山,企业制定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隐患排查治理后,由上级企业负责组织专家(其中:地下矿山应包含采矿、通风、机电、地质专业的专家,露天矿山应包含采矿、地质专业的专家,尾矿库应包含水利、地质、岩土专业的专家)进行复产复工验收,没有上级企业的,由矿长组织验收,验收意见报相应应急管理部门,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对企业自行组织的复工复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或抽查。对停工停产超过1个月的矿山;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等被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停产的矿山;因自然灾害或矿井灾变等原因,安全生产系统或巷道遭到严重破坏或封闭井口(采区)的矿山,必须经属地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签字手续后,方可复工复产。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照复工复产标准要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防止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带病复工,做到合格一个、恢复一个。

各非煤矿山企业在复产复工前要制定严密的复产复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对照《非煤矿山复工复产检查表》(见附件),组织开展全面、系统的安全大检查和复工前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确保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复工复产:

(一)未开展复工复产前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二)未开展复工复产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自查发现问题未整改到位;

(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未整改;

(四)“五职矿长”、工程技术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配备不到位;

(五)矿山及尾矿库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

(六)地下矿山提升运输系统未在复工复产前开展全面检查和维护保养;

(七)地下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不清;

(八)露天矿山现状边坡高度超150米未进行边坡在线监测,现状边坡高度超100米未每年进行一次边坡稳定性分析;

(九)尾矿库防排洪系统运行不正常,干滩长度和浸润线埋深等各项参数不符合要求;

(十)不具备《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严格值班值守,强化应急处置

各县区要加强针对极端天气的预报、预警、预防工作,督促各非煤矿山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物资储备等工作,切实落实极端天气下的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自然灾害引发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节日期间不停产企业要严格落实管控措施,严格主要负责人带班值守,强化安全检查,杜绝“三违”行为。节日期间原则上不进行动火、爆破、有限空间、较大检维修等特殊危险作业,县、区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点对点调度,确保各项措施严格落实到位。

节日期间停产企业要对春节期间值班值守工作早谋划、早安排,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停产停建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切实加强值班值守和安全巡查,并将主要负责人和值守人员的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在矿(库)区醒目位置公示,联系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凡因带班值班期间擅离岗位、应急处置不力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请各地将本通知下发至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

 

附件:1、《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春节前后停工停产

矿山安全管理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矿安

2025〕4号

2、非煤地下矿山节后复工安全检查表;

3、非煤露天矿山节后复工安全检查表。

 

 

池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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